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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

  (2)装卸货物,上、下旅客完毕4小时后等装、加装船用燃物料的船舶,按《收费规则》表2编号5(A)的标准征收停泊费。
  (3)装卸货物,上、下旅客完毕4小时后以及专程到港口加油加水完毕后因等潮、气候影响(包括不能夜航)继续留泊的船舶,因港方原因拖延至卸货完毕4小时后进行扫舱、洗舱的船舶,免征停泊费。
  (4)进口航行国际航线(近洋航线)、出口航行国内航线(远洋航线)或进口航行国内航线(远洋航线)、出口航行国际航线(近洋航线)的重载船舶,在24小时内以两种不同航线的船舶停靠港口,其停泊费按航行国际航线(近洋航线)的规定计收;卸船完毕继续停泊至下一航次装船前的停泊费,按出口航线计收。
  (5)空载进港空载出港或空载进港重载出港的船舶停靠港口,其停泊费按出口航线计收。
  (6)船舶抵港至离港每24小时内交叉发生码头、浮筒、锚地停泊的,按《收费规则》表2编号5(A)的标准征收停泊费。如每24小时内交叉发生的停泊费是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港务管理部门或码头、浮筒的所属部门分别征收的,除上海港对停泊长江口锚地并进出长江的船舶按《收费规则》表2编号5(B)的标准征收停泊费外,其他各部门则依照各自的征收标准按比例分摊停泊费。
  即:一艘船舶8时停泊长江口锚地,12时停泊长江某港锚地,16时靠港口公共码头卸货,20时停港口浮筒等待装货,24时靠货主码头装货至次日4时完毕开船。该船停泊费按下列费率征收:长江口锚地停泊费率为0.05元/净吨;长江某港锚地停泊费率为1/13×0.20=0.02元/净吨;公共码头停泊费率为4/13×0.20=0.06元/净吨;浮筒停泊费率为4/13×0.20=0.06元/净吨;货主码头停泊费率为4/13×0.20=0.06元/净吨。
  (7)计收码头、浮筒、锚地停泊费的起始时间应按船舶抵达码头、浮筒、锚地停泊之时起分别计算;船舶在港口停靠码头、浮筒、锚地的时间,应按实际连续计算。
  (8)船舶在同一天内发生《收费规则》表2编号5(A)和(C)所规定的停泊费,应按日和小时费率分别计收。
  2.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按《收费规则》表2编号5(C)的标准征收停泊费的,由于费率较高,应按船舶实际停靠港口码头的小时数计收。
  3.第二十六条规定中,船舶在同一航次内,多次挂靠我国港口,必须有货物装或卸时,停泊费才能给予30%的优惠。
  4.第六十二条规定中,明确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公司、中国外轮供应公司等港作船舶,视同公务船舶免征停泊费。

开、关舱费

  1.第二十七条规定中,有自动开关舱设备的船舶,如船方只负责上层舱盖的开关舱作业,而由港口工人拆、装、移动大梁或开关中下层舱板,应视同由港口工作开关舱,按规定和实际作业舱口数,计收开、关舱费。
  2.第二十八条规定中,设在大舱内小舱口的开关舱,如大舱口的开关舱或拆装、移动大梁作业由港口工人进行的,则不另计收小舱口的开、关舱费;如大舱口由船方自行开关,小舱口由港口工人开关,应视同大舱口由港口工人开关,计收开、关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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