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既是节日又是星期六、星期日进行的作业,按顺延办法计收节假日附加费。
据此,5月1日是星期六,因5月1日为国家法定节日,故将其星期六的假日顺延到5月3日,即在5月1日、2日、3日进行
《收费规则》第
七条所列的各项作业,均计收节假日附加费。
(4)夜班时间是在晚21时至次日早8时的时段内,任意确定连续的8小时。
引航、移泊和系解缆费
1.第二章所称“引航”是指船舶进出港口的引领。船舶在港区内的引领均为移泊。引航锚地与装卸锚地为同一锚地的港口,船舶最初的进港及最后的出港为引航,其他引领均为移泊,但船舶进港后再由引航员引领进出港口进行校对罗经、试车等应视作引航,计收引航费。
2.沿海港口进港船舶因船方原因取消引航计划引航员已上船的,无论是否节假日或夜班,按0.25元/净吨(马力)计收引航费,但最高收费额为1000元。
3.按第九条规定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进出长江,分两段引领:上海港引航锚地至长江口由上海港引航员引领,长江口以内由长江引航员引领。
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基本港引航附加费由各港务管理部门自行公布,报交通部备案。其费率可在规定幅度内定期调整,但调整间隔时间不得小于一年。
4.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使用港方拖轮拖带无动力船舶由引航员引领或移泊,除按实际使用港口拖轮的功率(马力)和被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收引航费或移泊费外,另按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
5.按第十六条的规定,进出港口船舶在引航过程中因故临时停泊港口水域,引航员不下船的,只计收引航费和引航员滞留费,不得另计收移泊费。
滞留费按引航员人数计收,但每次以3人为限,超过的人数或实习引航员不计。
6.按第十九条的规定,船舶在同一泊位因装卸货物或其他原因需要作前后移动时,如无引航员登轮,不计收移泊费,只计收解系缆费。
拖轮费
第十八条规定中:
1.拖轮开始作业时间以船方申请靠离码头、浮筒的计划作业时间为准;由于拖轮晚到按两船接触实际发生作业时间计收费用;船方要求提前作业或因等潮、气候影响(包括不能夜航)造成推迟作业时,按实际发生作业时间计收费用,并在拖轮申请作业单上注明时间确认。
2.拖轮使用时间的计算:
(1)拖轮使用时间为实际作业时间加辅助作业时间,实际作业时间和辅助作业时间应连续计算,即将两者相加计算总的拖轮使用时间后再按规定进整。
(2)计算拖轮使用时间时,应将辅助作业时间按前后各一半分别加在实际作业时间前后。
3.用拖轮接送引航员,不得向船方计收拖轮使用费。
停泊费
1.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停靠在港口码头、浮筒、锚地的下列船舶按如下办法征收停泊费:
(1)装卸前排泄压舱水的油轮,按正常班期等装下一航次旅客的客轮、客货班轮及卸货完毕4小时后为装本港出口货物进行扫舱、洗舱的船舶,因避难来港的船舶(包括避难的国际旅游船舶),按
《收费规则》表2编号5(A)的标准征收停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