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航行国际航线出口一程、进口二程的沿海支线船舶,在起运港(出口)或到达港(进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航行国际航线出口一程、进口二程的长江支线船舶,在起运港(出口)或到达港(进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按航行国内航线的规定计收。
(3)沿海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按航行国际航线规定费率的50%计收;长江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按航行国内航线的规定计收。
(4)承运海洋原油、液化石油气(外贸进出口原油、液化石油气除外)的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按航行国际航线规定费率的50%计收。
5.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基本费率”是指
《收费规则》各费率表中所定费率,包括超长加成、锚地或港区外海域减加载加成、近洋航线加成及优惠等加减成费率。
一个非基本港的引航距离为25海里,其非基本港引航附加费为0.20元/净吨,引领超出引水锚地以远8海里的航行近洋航线船舶的引航基本费率为:
(0.50(引航费率)+0.005(起程引航费率)×15+0.50×30%(超远加成)+0.20(非基本港引航附加费等))×120%(近洋航线加成)=1.11元/净吨
第七条规定的夜班和节假日附加费的计算方法:
(1)夜班和节假日附加费,应在
《收费规则》所定基本费率的基础上附加计算,即:
夜班附加费=基本费率×50%
节假日附加费=基本费率×50%
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基本费率×100%
按上述方法,10月1日夜班使用港方机械装运到新加坡的13米长的列名外货物,其装船费率应为:
25.60×150%(超长加成)×120%(近洋航线加成)=46.08(基本费率);
46.08(基本费率)+46.08×100%(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92.16元/吨;
即连乘关系:25.60×150%(超长加成)×120%(近洋航线加成)×200%(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加成)=92.16元/吨
一艘船舶由青岛开往新加坡,中途挂靠上海港,其在上海港的锚地停泊费费率为:
0.05×70%(中途挂靠减成)×120%(近洋航线加成)=0.042元/净吨日
(2)在节假日或夜班进行
《收费规则》第
七条所列各项作业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作业项目,分别按实际作业的时间计收节假日或夜班附加费;以次为计费单位的作业项目,节假日、夜班的作业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一半以上(包括一半)或节假日、夜班的作业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小于一半,但节假日、夜班的作业时间大于等于半小时的作业,节假日或夜班附加费按50%计收,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按100%计收。
按上述方法,某港夜班是22时至次日凌晨6时,节假日是0时至24小时,如开始使用拖轮的时间是星期五的21时,结束的时间是星期六的凌晨2时,其租用拖轮的节假日附加费的计算,应从星期六的凌晨0时开始至凌晨2时结束;夜班附加费的计算,应从星期五的22时开始至星期六的凌晨2时结束。
某港夜班是22时至次日凌晨6时,节假日是0时至24时,如开始引航的时间是星期五的21时40分,引航结束的时间是星期五的22时15分,则不计收夜班附加费;引航结束的时间是星期五的22时25分,按50%计收夜班附加费;引航结束的时间是星期六的凌晨0时25分,按50%计收夜班附加费,不计收节假日附加费;引航结束的时间是星期六的凌晨0时35分,按100%计收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如开始引航的时间是星期五的23时40分,引航结束的时间是星期六的凌晨0时15分,按50%计收夜班附加费,不计收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引航结束的时间是星期六的凌晨0时25分,按100%计收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