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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对跨河桥梁桥区河段航行标志设置及维护管理费用等有关问题意见的的函

交通部关于对跨河桥梁桥区河段航行标志设置
 及维护管理费用等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1999年11月10日交通部
 交函水〔1999〕326号文印发)


湖南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跨河铁路桥桥区河段航行标志设置及维护管理费用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湘交体法字〔1999〕第500号)收悉,现将我部意见答复如下:
  一、跨河桥梁及桥区河段按规定设置航行标志,是确保过往船舶航行安全和桥梁本身安全的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全国沿海、内河航标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其中,鉴于专用航标、桥梁及桥区河段航标的特殊性,对此类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及费用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不论是对于交通部门建桥,还是对于其它部门建桥,均具有普遍约束力,应得到遵守。
  二、1995年5月,国家经贸委在《关于跨越长江桥梁桥区航标维护管理费用问题的复函》(国经贸运〔1995〕204号)中,强调了桥区设置航标的重要性,指出“无论是航道主管部门还是桥梁建设或管理单位,都应对桥区航标的设置、维护与管理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并对跨河已建桥梁和新建桥梁有关航标设置和维护费用问题提出由有关部门分担解决的意见。
  根据国家经贸委文件精神及199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内河航标管理,我部于1996年5月发布了《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该办法自1996年8月1日施行后,有关跨越内河航道桥梁及桥区航标设置、维护管理及费用等问题应按该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近些年来,跨越内河航道的公路桥、铁路桥大量增加,由于一些桥梁建设和管理单位不按有关规定设置和维护航标,严重影响船舶及桥梁安全,已造成多起船舶碰撞和海损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损失,你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跨河桥梁及桥区航标设标问题的督促和管理,确保水路运输安全的工作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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