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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国际船舶代理业和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6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加强国际船舶代理业和国际集装
 箱班轮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1999年3月12日交通部
 交水发〔1999〕119号文印发)


各省、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各港务局,各国际船舶代理公司: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我国国际航运市场发展很快,除国际航运企业以外,船舶代理企业、集装箱运输企业从数量上、经营规模上和完成的业务量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增长,为国家对外贸易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航运市场逐步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个别航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辟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有些企业在经营国际船舶代理和国际集装箱运输业务中,行为不规范,甚至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跨区域、超范围经营,不执行国家费收规定,个别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代理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权的船舶,严重扰乱了国际航运市场秩序。
  为了逐步建立我国健康有序、竞争规模的国际航运市场,针对当前我国国际船舶代理业和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存在的问题,现就加强国际船舶代理业和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管理的若干措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自1990年我部颁布《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交通部1990年第5号令)以来,国际船舶代理市场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以规范和调整。为此,部正在组织修订新的管理规定。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新的《国际船舶代理业管理规定》出台前,暂缓受理设立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含分公司)的申请。
  二、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有义务指导、督促委托人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为未取得集装箱班轮航线经营权的航运公司或经营人提供代理服务,如有违反,部将在自发现违规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受理该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代航运公司或船舶经营人提出的开辟集装箱班轮航线的申请。
  三、国际船舶代理公司一定要严格遵守《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严禁超越核定经营范围、未经批准跨地区经营;严禁利用优势地位强制代理;严禁给予委托人帐外暗中回扣、漏征国家运费税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禁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船舶提供代理服务。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违规记录将作为今后是否受理设立公司或分公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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