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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修改《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通知(199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修改《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1999年4月15日 交水发〔1999〕175号)


  自1995年5月25日我部以交基发〔1999〕483号文发布《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以来,对保证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内容和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用工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原涉及港口定员及生活福利建筑物的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决定予以修改(详见附件)。删除港口定员的编制规定后,其生产、生产辅助、生活辅助建筑物的面积,可根据港口生产的实际需要,由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研究确定。在进行经济效益分析时,所采用的定员指标,也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附件:

  一、规定目次“第10章生产、生产辅助、生活辅助及生活福利建筑物”修改为:“第10章生产、生产辅助、生活辅助建筑物”。
  二、规定“1·4”条第1自然段:“说明工程项目的规模、运量、设计能力、泊位数、码头长度、防波堤长度、航道长度,建、构筑物面积,铁路和道路总长、总占地面积、主要工程量、用电量、用水量、电话装机容量、供热及采暖的热负荷和总定员等指标。”修改为:“说明工程项目的规模、运量、设计能力、泊位数、码头长度、防波堤长度、航道长度,建、构筑物面积,铁路和道路总长、总占地面积、主要工程量、用电量、用水量、电话装机容量、供热及采暖的热负荷等指标。”
  三、取消规定“6·7”条。
  四、规定“6·8”、“6·9”条的条文号分别修改为:“6·7”、“6·8”。
  五、规定“6·10”条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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