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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利用外资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上述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评标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
  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邀请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邀请数家监理单位参加投标。每个招标项目被邀请单位应不少于3个。
  议标。对个别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有特殊要求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
  第八条 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性进行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分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但是,严禁将主体工程肢解或只对部分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标。
  第九条 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资金已落实;
  2.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3.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4.已具备向主管部门报建的条件。
  第十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确定招标方式;
  2.编制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或招(议)标邀请函;
  4.公布资格预审的要求;
  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6.向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书;
  7.组织投标单位考察工程现场,并进行答疑;
  8.组织制定评标办法;
  9.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并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
  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单位;
  11.项目法人定标;
  12.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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