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转让价低于规定的评估价的,受让方应予补足;对于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批准、受让方又逾期未将受让价补足到规定的评估价的转让公路收费权项目,这次清理整顿时有权审批部门不予补办批准手续。
5.转让收入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1)转让收入应按规定归还贷款、集资本息后,用于公路建设。若有挪作他用的,应限期追回并用于规定用途。
(2)转让收入中属于中央的权益数额应予明确,并将使用去向报部。
6.转让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
对符合法律、法规的合同(协议)条款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受让方至今未按合同(协议)规定的期限缴付转让金的,应按合同约定解除转让合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足转让金的,应按合同约定降低受让方所占的股比。合同对此未约定的,对于未按规定和程序和权限获得批准的转让公路收费权项目,这次清理整顿时有权审批部门不予补办批准手续。
三、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由于清理整顿转让公路收费权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交通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从局部服从全局的政治高度看待此项工作,充分认识搞好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对今后利用转让公路收费权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为促进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二)加强领导
各级交通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清理整顿工作,并要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办事机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挂帅,经常过问有关情况,对一些重大问题要亲自处理。特别是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制定措施
各地交通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措施,建立清理整顿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对清理整顿工作要严格细致,对出现的问题要慎重处理,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上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有序进行,按时完成。
(四)严肃认真
对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步骤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清理整顿工作原则上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调查核实阶段
主要内容: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公路收费权有偿转让项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部的要求认真、如实填报调查表(报表格式附后),附上有关材料,于2000年3月15日前将调查表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