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本方案公布前已建成的公路并已完成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手续的项目。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1.转让公路收费权项目的技术等级和规模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1)部1996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9号令)之前的项目,原则上予以保留,清理整顿后尽可能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报部备案。
(2)9号令之后的项目,不符合9号令规定条件的要达到规定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要停止经营。
2.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1)地方审批的国道项目,9号令之前的,清理整顿后报部备案;9号令之后的,报部审批或补办手续。
(2)国道之外的其他公路项目,清理整顿后均应报部备案,其中市县审批的项目,9号令之前的报省备案,9号令之后的报省审批。
(3)擅自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限上项目,以及将限上项目化整为零后擅自审批的,由原批准部门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受让方经批准获得公路收费权后再行转让的,发生于9号令之前的不予追究;发生于9号令之后的,除将公路收费权质押后因出质人违约质权人按约定实现质权、收费公路项目经批准注入上市公司、以及受让方因发生不可抗力、破产不能继续履行公路收费权转让合同外,再转让行为与法不符,这次清理整顿时有权审批部门不得补办批准手续;已经做出的批准,应予撤销。
3.转让合同(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若合同(协议)内容中含有承诺给受让方固定回报的,转让收费权年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对受让方投资或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的,外方不承担汇率风险等问题的,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谈判修改有关合同(协议)条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谈判结果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于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批准又逾期未改正上述问题的转让公路收费权项目,这次清理整顿时有权审批部门不予补办批准手续。
4.转让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评估,转让价是否低于规定的评估价。
(1)没有经过资产评估或评估机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9号令之前的项目不再追究;之后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评估结果,其中9号令之后的国道和有中央投资的公路项目报部审核,其他公路项目由省审核。
(2)评估的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9号令之前的项目不予追究;之后的国道和有中央投资的公路项目报部审核,其他公路项目报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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