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清理整顿有偿转让
公路收费权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1999年11月3日交通部交财发
〔1999〕579号文印发)
近年来,各地交通部门为拓宽公路(含公路桥梁、隧道,下同)建设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建设步伐,通过有偿转让公路经营权(以下称公路收费权)的方式筹集了不少公路建设资金,这对盘活存量公路资产,缓解公路建设资金短缺矛盾,利用市场机制吸收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公路建设,提高路网整体水平,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工作中,也存在审批部门混乱、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评估工作不规范等现象,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这些问题造成了部分国有资产流失,助长了公路“三乱”,社会反映强烈,必须进行清理整顿。为配合制止公路“三乱”工作,规范公路收费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
《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工作制定如下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对公路收费权转让工作的管理,依法规范公路收费权有偿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有利于公路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清理,分级负责。以
《公路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分级负责清理整顿工作。部负责工作的布置、协调和监督、检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统一政策,妥善处理。按照全国统一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存在的问题分别情况,妥善处理。对达不到本《方案》规定的条件而停止经营的项目的善后工作,由原审批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包括转让金的处理)。
3.措施配套,规范管理。通过清理整顿,建立和完善有关法规和规章,使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工作实现规范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