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 标准中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标准相抵触;
6.1.4 需对现行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6.2 局部修订计划一般由标准的原主编单位提出局部修订申请报告(同附件一),由部审查并下达。
6.3 标准的局部修订工作程序,可视情况适当简化,修订大纲批复后主编单位即可着手修订,直接提出送审稿。当局部修订内容较多,涉及面较广时,也可增加征求意见稿阶段,即由主编单位征求意见,再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6.4 标准的局部修订审查,可采用审查会或函审的形式进行。审查会由部主持或由其委托“标委会”主持,并应形成会议纪要。
6.5 报批文件应符合本办法3.2.5.3的要求。
6.6 局部修订后的公路工程行业标准条文,由交通部批准并公告。
6.7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其说明,可予以公告,必要时也可印刷单行本。
7.日常管理
7.1 标准发布后,应由主编单位明确若干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的名单报部备案。
7.2 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7.2.1 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对标准的解释;
7.2.2 负责提出对标准中遗留问题的调查研究,必要的验证、测试和重点科研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7.2.3 负责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7.2.4 随时了解标准的执行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的标准、信息,每年写一篇工作简报报部,并同时在《公路》杂志上发表。
7.2.5 调查分析与标准有关的工程建设质量事故。
7.2.6 负责标准的技术档案工作。
7.3 标准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领导,进行经常性的督促和检查。
7.4 标委会应定期研究和协调标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7.5 凡执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和责任将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反馈给主编单位,由主编单位据此提出修订计划。
8.附则
8.1 本办法未尽事宜,比照《工程建设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