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大纲阶段:主编单位应进行标准编制的筹备工作,落实编制组成员,草拟编制标准的工作大纲和编写大纲。工作大纲包括调研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编制组分工、工作进度计划、阶段性成果、工作思路方法及共性要求等。编写大纲包括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章节名称及主要内容深度等。
主编单位筹备工作就绪后,由交通部公路司或委托“标委员”主持召开大纲审查会。会议内容包括:宣布编制组成员、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文件、讨论编写大纲和工作大纲,并通过会议纪要。主编单位应根据纪要精神,将修改后的大纲报部批准,并作为标准制(修)订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写组成员有变动或需对批准的工作大纲或编写大纲进行修改时须经交通部公路司批准。
3.2.2 初稿阶段(较复杂的标准可增此阶段):根据标准的工作大纲进行调查研究,完成对重大技术、政策问题的论证或专题研究,初步形成条文框架。
3.2.3 征求意见稿阶段: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征求意见稿条文及条文说明。标准的编写按《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1996〕626号)执行。
3.2.3.1 在编制过程中遇有重大内容或有分歧的问题,宜由主编单位召开由有经验的专家参加的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并应形成会议纪要。
3.2.3.2 对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一般由主编单位主持。主编单位可视情况采取发函或(和)召开专家会等形式征求意见。
3.2.3.3 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应由主编单位印发有关单位和专家并同时抄送部一式2份。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多于2个月。
3.2.4 送审稿阶段:
3.2.4.1 在征求意见后可由主编单位召开编制组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原则及意见。
3.2.4.2 编制组应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提出处理意见并汇总成表(见附件三),据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3.2.4.3 当制(修)订的标准对工程造价有可能产生较大的直接影响时,应按标准送审稿组织试设计,并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提出报告。
3.2.4.4 送审的文件应包括:
1.送审报告;
2.送审稿正文及其条文说明;
3.意见汇总处理表;
4.主要技术专题的研究报告。
送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1)标准编制任务的来源;2)编制标准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3)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4)与国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标准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标准的初步总评价;5)标准中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等。
3.2.4.5 送审文件应在开会前1个月由主编单位发至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3.2.4.6 送审稿的审查,由交通部公路司或委托“标委会”主持,一般采取审查会的形式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协调一致,技术内容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环保政策,准确反映公路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有可靠的依据,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符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