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9年8月19日交通部交公路发
〔1999〕426号文印发)
1.总则
1.1 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管理,使其规范化、程序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行业从规划到养护管理全过程所需的技术、管理及服务标准的制订和管理。
1.3 对需要在公路工程行业范围内作出统一规定的下列内容,可制定公路工程行业标准:
1.3.1 公路工程建设规划、勘测、评价、设计、试验与检测、施工(包括安装)、监理、验收、养护、管理;
1.3.2 公路工程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技术要求;
1.3.3 公路工程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单位和制图方法;
1.3.4 公路工程行业专用的试验、检测、评定方法和指标;
1.3.5 其他专用的技术要求。
1.4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上述1.3所列内容中涉及控制质量和安全及环保等方面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1.5 凡属于产品标准方面的内容,不宜在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中规定。
1.6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管理。
1.6.1 交通部是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的主管部门。
1.6.2 交通部公路司是制定和修订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任务是对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进行管理监督。
1.6.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在国标和行标的基础上补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公路工程标准,并应报交通部备案。
2.年度计划
2.1 年度计划是签定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合同的依据。
2.2 年度计划编制应充分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环境等有关政策;适应公路工程和科学技术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同时应根据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体系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保证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