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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决定》的通知

  要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业务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工作。培训的对象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新录用警察以及直接从事管理、教育罪犯、劳教人员的一线干警。培训内容要突出《人民警察法》、《监狱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知识。鼓励广大干警在职学习,钻研业务,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岗位竞赛。认真组织广大干警积极参加新开设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狱管理专业的学习,切实提高干警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强化干警警体技能训练,组织从事管教的干警有计划地进行军事化的封闭性训练,增强干警整体文化业务素质的“5.8.6”工程,到“九五”末,力争使大专以上文化程序的科级以下警察达到50%以上,科级警察达到60%以上,处级以下警察达到80%以上。
  要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加大对警察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依托部属院校、各地警校、基层培训基地,完善三级教育培训网络,在培训内容、警院设备、招生分配、学生管理等方面办出自身的特色。尽快把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建成全日制的普通高等院校,促进各省(区、市)监狱警官学校上等级、上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特色的教育培训体系。
  四、依法从严治警,坚持反腐倡廉
  要认真执行《人民警察法》、《监狱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做到有法必依,拟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提高干警执法执纪水平,做到“十不准”:①不准索要、收取、侵占罪犯、劳教人员及家属的财物;②不准滥用职权为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劳教人员办理减刑(期),监(所)外执行,保(所)外就医等手续;③不准私放罪犯、劳教人员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劳教人员脱逃;④不准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⑤不准侮辱罪犯、劳教人员人格;⑥不准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劳教人员;⑦不准为牟取私利,利用罪犯、劳教人员提供劳务;⑧不准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劳教人员传递信件或者物品;⑨不准非法将监管罪犯、教育改造、劳教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⑩不准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者,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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