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关于实行新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统计项目的通知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一、关于“表一”有关问题的说明
  “联合调委会”:指城乡结合部、厂街结合部、毗邻的县、乡、街、厂等建立的调解跨地区、跨单位、跨行业纠纷的调解组织。
  二、关于“表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联合调委会调解纠纷”:指联合调委会调解的纠纷数。
  三、关于“表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机构类型”:指分别建立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特定地域的法律服务所,以及增挂律师事务所牌子的法律服务所;
  (二)“基层法律工作者”:指已经领取“法律服务执照”的专职和兼职基层法律工作者;
  (三)“大专以上学历”:包括取得法律专业证书;
  (四)“与司法所分开”:指已经在人员、职能、财务各方面与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完全分开的法律服务所;
  (五)“省级优秀所”:指省级司法厅(局)评定的“文明所”、“一级所”、“规范化所”等;
  (六)“受表彰先进集体”和“受表彰先进个人”: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党委和政府表彰的单位和人员。
  (七)“已建法律服务所”数应等于“机构类型”各项之和。
  四、关于“表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指办理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法律援助事务和法律服务所自行决定减免收费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司法行政工作”:指基层法律工作者受司法所或者司法助理员指派,参加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三)“担任法律顾问”,其“总数”应等于其余各单项之和。
  五、关于“表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建所数”:指经批准建立的各种模式的司法所总数,包括独立建所数、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建所数以及实行其他模式的建所数;
  (二)“正式列编所数”:指经县区以上编制部门行文批准建立的司法所总数。
  (三)“工作人员情况”:指包括专职司法助理员在内的司法所全体工作人员情况;
  (四)“编制情况”中的“其他”一栏,指不占用司法行政编制和地方行政编制的地方事业编制、以工(农)代干、招聘合同干部等人数;
  (五)“专职司法助理员情况”:包括已建和未建司法所的乡镇(街道)的专职司法助理员情况。
  六、关于“表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鉴于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所承担的职能、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是一致的,故两者的工作情况在“表六”中一并统计;
  (二)“受理纠纷总数”:指当事人的申请经过审查,符合基层政府处理条件所接受的民间纠纷总数;
  (三)“调解纠纷数”:指通过行政调解方式达成协议妥善处理的民间纠纷总数;
  (四)“作出处理决定数”:指调解不成,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民间纠纷总数;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