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实行新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统计项目的通知
(1998年2月24日 司发通〔1998〕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基层司法行政统计工作信息、咨询、监督的重要作用,更加全面、准确、科学地反映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当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实际,在调查论证、征求意见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现行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报表进行修改,现予印发实行。各地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认真做好实行新统计报表的各项工作。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宣传《
统计法》,增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管理统计工作的法制观念。要按照《
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填报新统计表的要求,做好实行新统计表的各项工作。要保证各项统计数据准确无误,上报及时。认真做好每年上报的统计数据分析工作,杜绝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现象。
二、各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新报表的顺利执行。要按照1994年《
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所确定的统计工作管理体制,切实加强统计管理工作,要落实统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新的统计报表于1998年起执行,原统计报表同时废止。新的统计报表为上半年报和全年报共用报表。上半年报表自上年12月15日起至当年6月15日止,在当年7月20日前报基层工作司;全年报表自上年12月15日起至当年12月15日止,在次年2月5日前报基层工作司。部里临时需要的统计数据、资料,请各地届时按要求上报。
四、统计报表必须经司法厅(局)和基层工作处领导同志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才能上报。
五、新统计报表设置的各项指标,由基层工作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年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统计表等7份
二、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附件一: 年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统计表
表 号:基层司法行政工作1号表
制表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制表时间:1998年1月
填报单位: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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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织建设 │ 企业人民调解管理组织情况 │
│项 ├─┬─────────────┼───────┬───────┤
│ │ │ 其 中 │设调解管理机构│设调解专职干部│
│ 目│ ├─┬─┬─┬─┬─┬─┬─┼───┬───┼───┬───┤
│ │已│ │ │ │ │ │流│ │ │ │ │ │
│ │建│村│居│厂│联│集│动│其│ │ │ │ │
│数 │调│民│民│企│合│贸│人│他│ │ │ │ │
│ │委│调│调│调│调│市│口│调│ │ │ │ │
│ 字│会│委│委│委│委│场│聚│委│ │ │ │ │
│ │数│会│会│会│会│调│居│会│单 位│人 员│单 位│人 员│
│ │ │ │ │ │ │委│区│ │ │ │ │ │
│单 │ │ │ │ │ │会│调│ │ │ │ │ │
│ 位│ │ │ │ │ │ │委│ │ │ │ │ │
│ │ │ │ │ │ │ │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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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3 │4 │5 │6 │7 │8 │ 9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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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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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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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人员数 │ │ │ 受表彰情况 │调委会分类│
├──────┬─┤ │ ├────────┬──────┼─┬─┬─┤
│调委会委员 │ │ │ │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党委政府表彰│ │ │ │
├──┬───┤ │培│整├────┬───┼───┬──┤ │ │ │
│ │ │其│训│顿│ │ │ │ │ │ │ │
│ │文 化│他│调│调│ │ │ │ │ │ │ │
│ │程 度│调│解│委│ │ │ │ │一│二│三│
│人 │ │解│人│会│ │ │ │ │ │ │ │
│ ├─┬─┤人│员│数│集 体 │个 人│集 体│个人│ │ │ │
│数 │高│初│员│数│ │ │ │ │ │类│类│类│
│ │中│中│ │ │ │ │ │ │ │ │ │ │
│ │专│以│ │ │ │ │ │ │ │ │ │ │
│ │以│下│ │ │ │ │ │ │ │ │ │ │
│ │上│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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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4│15│16│17│18│ 19 │ 20 │ 21 │ 22 │23│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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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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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三资”企业建调委会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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