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关于在三峡工程移民中加强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三峡工程移民法律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三峡库区有移民迁建任务的基层各级政府、移民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聘请律师或者基层法律者担任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顾问单位的重大决策进行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顾问单位起草的或拟发布的有关库区建设和移民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意见。
  (三)代理顾问单位参与诉讼、仲裁和调解活动。
  (四)协助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帮助顾问单位加强合同管理,进行法制宣传,促使涉及合同的各方严格履行合同。
  (六)办理顾问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三峡工程移民工作中重大合同的签订,标的额较大的涉外经济技术合同的谈判、签约,应当聘请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核;工程融资、企业债券发行和上市,应有律师参与,并提供法律意见。
  第七条 三峡工程移民建设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数额较大的和采取国际招标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聘请律师参与招标方案的论证,对有关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招、投标应在公证部门监督下进行,所签合同应当办理公证。
  第八条 三峡工程移民工作中的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办理公证:
  (一)土地征用、出让、转让合同;
  (二)工程项目的开发、设计、建设施工、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合同;
  (三)企业兼并、转产、产权转让合同,企业拆迁协议、工矿企业房屋及重要设备拆迁协议;
  (四)工程融资、抵押担保、银团贷款、国际借款合同,工程项目的分包合同;
  (五)移民集体安置、投亲靠友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养老安置补偿协议;
  (六)移民资金包干使用合同,搬迁周转金、补偿金使用协议,移民项目开发合同,开发项目贷款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证的事项。
  第九条 强制拆迁、拆迁有争议或无人管理的财产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对无人认领的拆迁补偿金或其他财物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对口支援三峡工程移民及在三峡工程库区投资所涉及的合资、合作项目开发,应当签订协议并办理公证;涉及资金、物品赠与的,可以签订合同并办理公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