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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申报评奖材料的初审,处理评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法学教育司科研教材处行使办公室职能。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以部属院校、研究机构和司局级机构为单位,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申请书”(下称《申请书》,可从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管理软件(校级盘)中调出)并附上有关材料,连同申报评奖的科研成果报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查合格的材料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软盘报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不符合评奖范围和评奖基本条件的;
  2、著作权存在争议的;
  3、原为司法部科研项目,因违反有关规定,该项目已被撤销的;
  4、已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的。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五条 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进入专家评审阶段,不合格者取消参加专家评审的资格。
  第十六条 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委员会以专家评审会议形式,分学科组对申报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各学科对成果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评选出本学科组的优秀成果及奖励等级。评奖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各学科组评选出的优秀成果进行终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自获奖成果公布之日起,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提出异议,如异议成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状和奖金,并作必要的处理。
  第十八条 利用异议诬告他人的,经查实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司法部法学教育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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