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司法部各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报送部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和《
司法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司发通〔1994〕012号)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部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报送部审批的公文,由部办公厅按照部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和部长审批。
第十九条 司法部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和事关全局的重要文电,由部长签发或委托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签发;司法部一般文电由主管副部长签发。
第二十条 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报告,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原则上不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
第五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司法部领导同志在国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深入基层。要尽量减少地方陪同人员,不要陪餐;地方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到机场、火车站迎送。
第二十二条 司法部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本系统各部门、各地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庆典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司法部领导同志参加上述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部办公厅。办公厅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第二十三条 司法部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为本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
第二十四条 司法部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经国务院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部领导同志出席本系统各部门或地方的会议和活动,一般不作新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