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政法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对司法行政全面工作作出重要部署;
(三)总结、检查、通报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讨论决定其他需要部务会议解决的问题。
部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可安排有关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列席。
第十一条 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部长、副部长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政法委员会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决定、指示的措施;
(二)研究贯彻部党组的有关重要决定;
(三)讨论、审定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规章制度和指导全系统工作的业务文件;
(四)研究决定司法行政工作年度工作要点、会议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听取有关司局关于业务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意见;
(六)研究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请示的重要问题;
(七)讨论决定部机关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部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可安排有关司局、直属单位人员列席。
第十二条 副部长受部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司法部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十三条 司法部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部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部办公厅负责。
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纪要,由部长或常务副部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部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 尽量减少以司法部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以各司局名义召开的会议,也要严格控制。
第十五条 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国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由部办公厅汇总协调,报部长办公会议审批。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国性会议,要报送部长或部长委托的负责常务的副部长审批。
第十六条 司法部及各司局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