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1998年11月18日 司发〔1998〕018号)
部机关各司局:
《司法部工作规则》已经部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司法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司法部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司法部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司法部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行使职权,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司法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司法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司法部的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
第五条 部长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司法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须经部务会议或者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报部党组讨论决定。
第六条 副部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可代表司法部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部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负责全面工作。
第八条 司法部机关各司、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司法部实行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条 司法部部务会议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部长、副部长和各司局长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