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资助期满后三个月内,要求填写《〈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教材、科研成果、获奖情况以及应用研究成果,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资助的骨干教师发表、出版与《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教材、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资助”字样。英译写法统一为“Supported by
Foundation for University Key Teacher
by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实行目标管理,中期抽查,终期验收评估。
第二十六条 资助结束后的3年内,由教育部和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每年对获资助者已发表的论文、著作的被引用、教材的使用和获奖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意外原因或连续一年以上出国,调离本科研岗位等,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教育部提出中止资助报告。
第二十八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经调查核实后,由教育部核准撤消其资助。
第二十九条 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第六章 经费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按人资助,项目由申请者自主确定,一般连续资助2-3年,每年资助2万元,自筹2万元。自筹经费纳入计划,并按经费管理的有关办法,统筹使用。
第三十一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教学、科研工作。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应严格执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对该项计划的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在所在高校的管理监督下,资助经费由获资助者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