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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及其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5、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勇于开拓,敢于创新,对学科发展有预见性。善于团结协作,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
  6、获资助后拟开展的研究项目有创新性构想。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以主管部门的科技(教育)司局为单位,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申报时间和有关事宜,由教育部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实行限额申报。
  第十五条 有关高等学校根据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组织教师申请,申请者需提交《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向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汇总报教育部。
  第十六条 教育部《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交各专业评审组评审。
  第十七条 各专业评审组对申请材料集中进行评审,提出本专业评审组的建议资助名单。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办公室对各专业评审组建议资助的候选人情况进行汇总后,提交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建议资助名单及意见。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意见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入选者由教育部发布。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批准意见,制定拨款方案,报财务核算单位于当年或次年初核定拨款。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的骨干教师于次年开始,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学校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汇总后报教育部《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办公室。不报送者,或经审核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者,停止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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