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分层次组织进行,分期分批资助。
第六条 教育部负责组织实施《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
第二章 组织系统
第七条 设立《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领导小组。主管部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包括科技司、人事司、高教司和财务司的负责同志。负责统筹规划与协调,重大问题的决策,并指导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 设立《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专家组,聘请若干知名专家组成员。专家组的职责是提出《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实施的咨询意见,并负责综合评审和对获资助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进行评定。以科技委学部为基础,适当吸收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其他专家参加,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同行评议工作,向专家组推荐资助候选人,并参与对获资助者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和所获学术成绩的评定。
第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办公室,挂靠教育部科技司,作为实施计划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领导小组和专家组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申报的学校范围,限于全国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包括军队院校。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将择优资助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部门(省市)重点实验室、网上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骨干教师;承担国家攻关项目、863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等任务的骨干教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德才兼备,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副教授级(含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3、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的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特殊情况不超过50岁。
4、业务水平高。在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方面,成绩突出;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有重要学术观点的论文、出版专著在技术开发、科研成果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的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