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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及其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实施办法
  1、由教育部归口,会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组织实施《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设立《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的规划、协调、重大问题的决策,并指导具体实施工作。
  2、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分层次组织进行。
  3、分期分批资助。教育部将根据专项资金的情况,分期分批评选和资助。1999年评选第一批,人数4000-5000名,连续支持2年(1999和2000年),每年支持4万元,其中拨2万元,自筹2万元。按项目申请,鼓励重点科研基地的骨干教师联合申请项目;鼓励跨学科的骨干教师联合申请项目,开展交叉学科前沿的探索研究;择优支持承担国家攻关项目、863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国家基金委重点重大项目等任务的骨干教师。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的申报范围限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军队院校。首批骨干教师的重点申报范围是进入211工程建设的高等学校、国家重点科研基地〔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依托的高等学校和部分军队院校。

附件二: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组织实施《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加速培养和稳定骨干教师队伍,提高师资,增强高等学校的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的目标是在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全国高等学校以竞争择优方式分批精选万名骨干教师,采取国家拨款和自筹经费相结合的办法增强科研经费支持力度,加强科技创新,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第三条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的指导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项目为牵引,突出重点领域,加强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以改革促发展,推动科研基地的优化重组,形成若干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基地;以人为本,把支持人和支持项目有机的结合起来;注重与其它计划的合理分工和有机衔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第四条 为实施《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国家安排专项资金,作为《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基金的一部分,并按有关规定专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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