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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加大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地招生、卫生部门要努力做好招生体检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介,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提高招生体检政策的透明度,教育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自觉遵守招生体检方面的有关规定,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
  现将重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转发本地区各高等学校。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1998年修订)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1998年修订)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不能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高中后仍复发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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