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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1997年7月14日国家教委发布 教电〔199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并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运用投影、幻灯、录音、录像、广播、电影、电视、计算机等现代教育技术,传递教育信息,并对这一过程进行设计、研究和管理的一种教育形式;是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逐步提高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各种电教教学中的作用,注重教学应用与研究。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扶持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将不小学电化教育工作列入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中小学校应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电化教育。其名称可根据学校的规模称为电化教育室(中心)或电化教育组,规模较小的中小学校也可在教学管理部门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要在学校的统一管理下,与校内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完成电化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1、拟订学校电化教育工作计划,协调学校各部门开展电化教育工作,并承担其中一部分教学任务。
  2、收集、购置、编制、管理电化教育教材和资料。
  3、维护、管理电化教育器材、设备、设施。
  4、组织教师参加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5、组织并参与电化教育的实验研究。
  第七条 中小学校从事电化教育的人员编制,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教职工总编制内确定,按学校规模和电化教育开展的实际配备专职或兼职电教人员。
  第八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电教业务,有较强的教学和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电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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