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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

  (四)航空气象学,气压系统的移动,锋面结构和影响起飞、航路和着陆条件的重要天气现象的起源和特征,航空气象报告、图表和预测的判读及应用,代码和简字,气象资料的使用以及获取气象资料的程序;
  (五)导航设备、设施的工作原理、性能和使用;
  (六)运行程序,航行文件的使用,与飞行事故和事件相关的程序,应急飞行程序,与非法干扰及破坏航空器有关的程序,与相应的航空器类别有关的飞行原理;
  (七)无线电通话,与飞机及相关地面站通信的程序;
  (八)专业英语。
  第二十四条 执照申请人应当具有下列经历之一:
  (一)在申请日期前3年中至少总计有2年的时间在民用航空运输和军用航空运输或者民航总局认为能使其具有相同经历的其他航空器运行中担任下列职务之一:
  1.飞行机组人员;
  2.气象分析员;
  3.空中交通管制员;
  4.飞行性能工程师。
  (二)在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飞行运行中担任飞行签派员助理人员或运行控制人员至少1年;
  (三)在民航总局批准的训练机构已圆满完成了飞行签派员的训练课程。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飞行签派员执照之日前6个月内,应当在有执照的签派员的监督下完成至少90个工作日的学习。
  第二十六条 具备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经历的申请人在参加飞行签派员训练课程时,如果原有的经历和训练可以代替某一门教学课程的训练内容时,在提交了适当的证明材料后,经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批准,允许该学员免修。该学员的证明材料由训练机构记入学员训练记录中。
  第二十七条 执照申请人应当通过下列业务技能的口试:
  (一)根据系列天气图和报告,作出飞机运行可以使用的、准确的天气分析;提供运行上有效的、特定航路附近主要天气条件的简介;预报与飞行运行相关的天气趋势,特别是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天气趋势;
  (二)确定给定航段的最优飞行航迹,制定准确的人工或计算机飞行计划,或者两者结合的飞行计划;
  (三)模拟恶劣天气条件下,对飞行实施放行和运行监督并提供协助。

第五章 训练机构和训练课程

  第二十八条 只有经民航总局批准的训练机构,方可举办飞行签派员课程训练。
  第二十九条 签派员训练课程大纲应当覆盖附件一《飞行签派员训练课程》所规定的内容,课时不得少于其中规定的小时数。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训练课程大纲应当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批准,有效期为24个月。在训练课程大纲的有效期内,如果课程内容发生变动,执行该大纲的训练机构应当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提出修改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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