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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

  (一)年满21周岁;
  (二)品德良好;
  (三)身体健康,口齿清楚,能清楚地读、讲和理解汉语;
  (四)具有大专(含)以上的学历;
  (五)在民航总局认呆的训练机构经飞行签派专业训练并考试合格。
  第六条 符合本规则第五条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申请飞行签派员执照:
  (一)填写本规则附件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表》;
  (二)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中的三级医学条件和要求进行体检;
  (三)提供飞行签派员训练证书、训练机构考试记录复印件和体检合格证;
  (四)地区管理局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组织符合条件的执照申请人按本规则第四章规定的内容进行考试。
  第七条 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申请人笔试成绩达到百分制的80%(含)以上,口试成绩达到5分制的4分(含)以上为通过考试。
  第八条 飞行签派员笔试的内容应当履盖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内容,口试的内容应当覆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的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考试不及格时,允许补考一次,可以在考试之日起30天后向地区管理局申请补考。补考的内容为考试未通过的项目。补考仍未通过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
  第十条 地区管理局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部门将上述考试合格的执照申请人名单和填写完整的本规则附件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成绩报告表》一并上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
  第十一条 担任飞行签派员课程教学的教员申请飞行签派员执照时,其执照的申请、考试和颁发程序按本规则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执照管理

  第十二条 执照持有人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后,由地区管理局根据情况安排对执照资格的认证检查。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每二年进行一次体检。
  第十三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只供执照持有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执照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执照,防止遗失或损坏。如有丢失或损毁执照的,补办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地区管理局审核,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批准补发。
  第十四条 执照持有人可以对执照有关内容提出更改申请。在提出申请时,执照持有人应当提交现行执照和有关证明材料,经地区管理局审核,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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