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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修正)[失效]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议标的建设项目,其合同价由招投标双方商议,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能力,正确选择投标项目。对一个投标项目,只允许投一次标,一次标只能填一个报价。
  第二十七条 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资格预审公告(通知)的要求填写资格预审文件,并向招标提供下列材料:
  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会计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3、近二年承建的主要工程情况(要附有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评定意见);
  4、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已中标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
  5、近二年企业的财务状况。
  预审合格者,即可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应做到:
  1、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投标者的要求;
  2、弄清工程性质、规模和质量标准;
  3、确定本企业的各种定额水平;
  4、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要计入单价;
  5、拟定最优投标方案。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符合招标书的要求,主要应包括:
  1、投标书综合说明,工程总报价;
  2、按照工程质量清单填写单价分析、单位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总造价、三材用量;
  3、施工组织设计,包括选用的主体工程和施工导流工程施工方案,参加施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数量、型号清单;
  4、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的主要组织保证和技术措施;
  5、计划开工、各主要阶段(截流、下闸蓄水、第一台机组发电、竣工等)进度安排和施工总工期;
  6、参加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单;
  7、工程临时设施用地要求;
  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 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个别内容不能接受者,允许在投标书中另作声明。投标时未作声明,或声明中未涉及的内容,均视为投标单位已经接受,中标后,即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违背招标文件的附加条件,或在中标后提出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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