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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修正)[失效]

  4、投标书格式及其附件;
  5、工程量报价表及其附录;
  6、合同协议书格式及履约保函;
  7、合同条款(其中包括材料及设备供应方式、工程量的量测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材料标准价格的采用和材料及设备价差的调整方法等);
  8、技术规范、验收规程;
  9、图纸、技术资料和设计说明。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按预先确定的日期召开标前会,组织各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并进行答疑;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有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内,招标单位不再解答问题。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定修改或补充,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正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延期发出通知,投标截止日期应当相应后延。
  第二十条 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招标活动的安排。投标截止时间应以保证投标单位能认真地了解有关情况,研究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书。

第四章 标底

  第二十一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是持证的熟悉有关业务的概预算专业人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工程的投标书编制业务。
  第二十二条 标底编制原则:
  1、招标项目划分、工程量、施工条件等应与招标文件一致;
  2、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和部颁发的现行技术标准、经济定额标准及规范等认真编制,不得简单的概算乘以系数或用调整概算做为标底;
  3、在标底的总价中,必须按国家规定列入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
  4、施工企业基地补贴费和特殊技术装备补贴费可暂不计入标底,使用方法另行规定;
  5、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不得针对不同的投标单位而有不同的标底。
  第二十三条 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内。如有突破,应说明原因,由设计单位进行调整,并在原概算批准单位审批后才可招标。
  第二十四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法律责任,不得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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