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有关报刊公开发表招标通告。公开招标时,不得限制合格投标单位的数目。经资格审查后认可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3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3个以上(含3个)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3、邀请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特殊工程或项目比较零星的工程,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采用邀请议标。议标应邀请3个以上(含3个)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采用商议方式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向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并经批准。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机构的组织情况,分析方案与招标计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
2、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3、发布招标通告,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4、投标单位填报资格预审书和有关资料,申请投标;
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预审报告;
6、向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出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7、召开标前会,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8、组建评标领导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9、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
10、组织评标,在评标期间,召开澄清会议,邀请投标对投标书作必要的澄清;
11、选定中标单位和修补中标单位,报上级招标管理机构批准;
12、与初选的中标单位进行中标前谈判;
13、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正式签订合同。合同副本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14、通知未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形式。通常宜采用单价合同。在设计工作比较充分,工程比较准确,工期较短的情况下,可采用总价合同,即按总价承包。
第十七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包括水文地质条件、建设项目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施工条件、建设工期等);
2、投标邀请书;
3、投标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