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
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
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水利部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建设司直接管理或委托流域机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2、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3、组织审查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
4、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
5、指导或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招标工作;
6、组织审批招标单位;
7、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 地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归口管理,并成立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
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4、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格;
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6、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
7、监督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8、审批中标单位;
9、调解处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较大问题;
10、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八条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同水利部建设司或流域机构共同进行管理。
第九条 招标投标的基本方为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以及当地有关领导机关、业务监督单位,在招标投标中均不构成单独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