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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案件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对、签字或者盖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其他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宣布听证开始;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水行政处罚建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言行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四十二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水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调查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经证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应经听证主持人审核后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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