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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债字〔1999〕27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财务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收支,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保险监督管理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监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核算的原则。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部财务活动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三条 保监会财务核算应遵循收支实现制原则。
  第四条 保监会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应科学编制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各项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分析、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保监会财务管理必须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财政、金融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是指保监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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