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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专项体育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四)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对该项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专项体育基金的使用和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体育基金的本金使用要尊重捐赠者的意愿,除捐赠者指定某项活动专用外,其它支出,要经管理机构讨论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其增值部分可用于:
  (一)积极推动与该体育基金宗旨有关的活动;
  (二)资助该专项体育事业发展所需体育场地设施的完善、先进仪器、器材设备的购置;
  (三)资助与该专项体育事业有关的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
  (四)奖励为积极推动本体育基金宗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该体育基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支出;
  (六)其他有利于该专项体育事业发展的开支。
  第十三条 专项体育基金的使用必须有计划,按照严格的规定执行,各专项基金应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该基金的使用制度和审批手续。每一年度开始前必须经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讨论制定使用计划的重点、掌握的原则、使用的金额等。在实施体育基金使用计划时,应认真调查了解基金使用的详细情况。
  第十四条 获准使用体育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有权检查、监督使用情况。如发现违章或完不成预定目标时可以停止拨款和处罚。
  第十五条 各专项基金每年应对体育基金使用计划的执行结果和效益进行总结,提出报告送基金备案。

第五章 专项体育基金的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体育基金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根据该体育基金的特点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和财务收支的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独立管理的专项基金,应开设专户,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专门核算,并纳入预算内管理。
  第十八条 各专项体育基金每年年初向基金会报送全年工作计划、财务收支安排,每半年报送会计报表,年末报送财务决算。
  第十九条 各专项体育基金应健全捐赠的票据手续,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国家体委、基金会及有关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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