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内外热心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赞助、投入的资金或物资;
(二)国际或国内体育组织的捐赠或赞助;
(三)与有关体育组织合作举办活动的收入;
(四)用基金本金通过在金融机构存款、委托贷款、购买债券、股票所得的利息、股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六条 专项体育基金的募集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严禁摊派或变相摊派。
专项体育基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设立专项体育基金的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专项体育基金,应向基金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设立该专项体育基金的申请和可行性报告;
(二)该专项体育基金的管理办法;
(三)该专项体育基金的名称、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经银行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的资信证明;
(五)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八条 对捐赠金额较大拟建立个人或单位冠名的体育基金,除向基金会报送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材料外,捐受双方一致同意的捐赠款项必须在体育基金获准后一个月内汇入指定银行的帐号。
第九条 基金会收到申请后,在一个月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该体育基金自批准建立之日起,可以开展该项基金的筹集活动。
第三章 专项体育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条 专项体育基金的管理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有代表性的成员组成,包括一名财务人员,其成员一般为兼职。
第十一条 专项体育基金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的职权是:
(一)依法开展该体育基金的募集、增值等工作,负有对拥有资金及捐赠物品进行管理;
(二)保证该体育基金的资金和财产的安全;
(三)受基金会法人代表的授权,可与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签订接受捐赠协议的权利。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按国家《
经济合同法》第
十条规定,需事先取得基金会法人代表的书面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