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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5月16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废止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统字〔1998〕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为了有效地提高统计队伍素质,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关于统计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要求,特制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相应的培训、考试办法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正在拟定。
  现将本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和统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统计人员,提高统计队伍和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关于统计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应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基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统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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