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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

  (七)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承担支农义务的企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乡镇企业条件的其他形式的企业。
  第六条 乡镇企业登记备案的主要事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工商登记号、经济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行业类别、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企业只准使用一人名称登记备案。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是企业向登记备案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备案的签字人。
  第七条 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在三十日内向当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应在三十日内报当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八条 乡镇企业登记备案应填写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表,并发给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证书。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表和登记备案证书由农业部统一监制。
  第九条 乡镇企业在登记备案时,应向企业所在地乡镇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领取登记备案表,如实填报,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登记备案管理机关授权的乡(镇)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审核和确认。
  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应在十五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确认,核发登记备案证书,并将登记备案结果通知乡(镇)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
  乡(镇)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应将登记备案证书和结果及时发给并告知企业。
  第十条 下列企业按以下原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跨地区联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举办的并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向企业所属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在异地独资兴办的企业,向企业所属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集团企业向核心企业所在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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