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5号)
《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江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乡镇企业的行政管理,保障乡镇企业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
八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登记备案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投资为主举办的,或起到控股、实际支配作用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条 乡镇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登记备案机构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乡镇企业登记备案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依法登记设立的各类乡镇企业,均应向当地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登记备案管理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及时进行核查和登记备案,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乡镇企业登记备案的范围如下:
(一)乡(镇)集体经济举办的企业;
(二)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
(三)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举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
(四)农民合伙举办的企业;
(五)农民个人举办的企业;
(六)乡镇企业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国外投资者合资、合作举办的,且乡镇企业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的各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