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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渔业环境保护监测网,应当纳入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重点渔业水域不得从事拆船业,在其他渔业水域从事拆船业,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的,由拆船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要海洋处五百元
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古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 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
 第三十条 依照《渔业法》二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罚款一千元以下执行。
 第三十一条 依照《渔业法》三十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二百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依照《渔业法》三十一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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