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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食品添加剂部分)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食品添加剂部分)
 (1999年10月10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第一条 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申请作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取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临时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凡申请作为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绿色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3.4的要求;申请作为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必须符合《绿色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5.1、5.2、5.3的要求。
  第四条 申请企业须填写《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供审查:
  1、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产品的质量标准、使用标准和应用效果试验报告等资料;
  3、根据《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资料;
  4、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企业还须提供产品配方等资料;
  5、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6、产品标签及使用说明书;
  第五条 中心或委托管理机构收到第四条所述全部材料后,一个月内派检查员对申请企业进行考察,并完成考察报告。考察报告要点:
  1、企业基本概况。包括规模、生产设备条件及生产能力、技术力量、产品销售情况;
  2、工艺流程,原料及来源,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及其它确保产品质量的措施和制度;
  3、企业三废排放和处理情况,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 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和考察报告后,15天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委托有关检测单位对初审合格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第七条 中心收到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后,一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终审,终审合格的产品,由中心与申请企业双方代表签定协议,颁发推荐证书,并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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