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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肥料部分)

  1、企业基本概况。包括规模、生产设备条件及生产能力、技术力量、产品销售情况;
  2、工艺流程,肥料种类,原料名称及来源,混配的化学合成物名称和数量,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及其它确保产品质量的措施和制度。
  3、企业三废排放和处理情况,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 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和考察报告后,1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委托有关检测单位对初审合格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第七条 中心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后,一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终审,终审合格的产品,由中心与申请企业双方代表签定协议,颁发推荐证书,并发布公告。
  第八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推荐期为三年,中心每年对推荐产品的质量及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年审。年审内容:
  1、企业对《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协议》的履行情况;
  2、委托有关检测单位对推荐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并审查抽检结果;
  3、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情况。
  年审时间为颁证周年日前30天内。
  年审合格者,予以更换证书,继续保留其被推荐资格;年审不合格者,不予更换证书,其被推荐资格随之取消。
  第九条 申请企业必须缴纳以下费用:
  1、申请费(500元):用于印刷申请资料、制作证书、对企业的咨询服务;
  2、检验费(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缴检测单位);
  3、审查许可费(8000元):用于聘请专家、对企业实地检查、审查材料;
  4、公告费(1000元):用于在报纸上发布颁证企业及产品名单;
  5、标志使用费(推荐产品销售额的0.5%);
  6、年审费(1000元):用于对产品抽检和企业检查。
  申请企业增报的产品,每个品种缴纳申请费200元,审查许可费2000元,其它费用同上。申请费随申请材料缴纳,审查许可费在领取证书时缴纳,公告费在发布公告一个月内缴纳,第一年的标志使用费领证时缴纳,第二、三年的标志使用费和年审费用于每年年审时缴纳。
  第十条 中心除例行年审(含抽检)外,若发现推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接到用户对推荐产品安全性或有效性的投诉,将指定检测单位对其进行复核检验,确认该产品对环境、人、畜、作物有害或效果不明显时,撤销其被推荐资格,收回推荐证书,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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