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肥料部分)
(1999年10月10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第一条 根据《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申请作为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肥料,必须在农业部授权的有关单位办理检验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产品不得申请。
第三条 凡申请作为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肥料必须是《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3.5.1至3.5.7所述的肥料;申请作为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肥料必须是《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3.5.8所述的肥料。
第四条 申请企业须填写《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供审查:
1、农业部颁发的肥料登记许可证(临时或正式)复印件;
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由省级以上质量监测部门出具的一年之内的质量检测报告);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生产许可证(包括环保合格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5、产品标签及使用说明书。
同时,须提供下列材料备案:
1、田间肥效试验报告。我国两个以上自然条件不同的地区、两年以上的田间药效试验,并由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农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单位的农艺师或同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红印章)的报告;
2、毒性试验报告。有机肥及叶面肥应提供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报告要由省级以上药品、卫生检验机构出具);土壤调理剂应提供急性试验、Ames试验、微核试验(或染色体试验)及致畸试验报告(报告要由省级以上药品、卫生检验机构出具);微生物肥料则应按菌种安全管理的规定,提供使用菌种相应的免检、毒力试验或非病原鉴定报告(报告要由农业部认可的检测单位出具)。
第五条 中心或委托管理机构收到第四条所列全部资料后,一个月内派检查员对申请企业进行考察,并完成考察报告,考察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