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0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为了确保生产绿色食品所用生产资料的有效性、安全性,保障绿色食品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是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定,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被正式推荐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分为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和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A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推荐用于所有绿色食品生产,A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仅推荐用于A级绿色食品生产。
第三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涵盖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或预混料)、兽药、包装材料、其它相关生产资料。
第二章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申请
第四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生产第三条所述产品的企业,均可作为申请企业。
第五条 凡申请的生产资料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登记,允许生产、销售的产品;
二、保护或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或提高产品的品质;
三、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
四、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所在省(市、自治区)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或直接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推荐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委托管理机构或中心派检查员对申请企业进行考察,并向中心提交考察报告。
三、中心对申报材料或考察报告进行初审。合格者,由中心与申请企业签定协议,颁发推荐证书,并发布公告。不合格者,在其不合格部分作出相应改进前,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七条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实行统一编号,编号形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