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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通知

  6.检查各螺栓的腐蚀情况,必要时更换;
  7.液氨、液化石油气罐车中修后,应用情性气体进行置换合格后,方可进行密封试验,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中修后按第三十九条进行密封试验。
  三、大修
  1.进行中修所规定的全部检修项目;
  2.检查罐体内外表面的腐蚀情况,并测定壁厚;
  3.检查罐体内外表面焊缝、伤痕,对内表面焊缝100%进行磁探或着色检查,对外表面焊缝和角焊缝外观检查不良并有怀疑的部位应作磁探或着色检查,上述部位发现裂纹时应扩大检查,必要时用射线和超声波探伤进一步检查。评定标准按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要求;
  4.对接焊缝未作100%无损探伤的罐车在第一次大修时按第二十三条第2款项目进行检验。评定标准按原设计制造标准,以后的大修检查项目按本条第3款进行;
  5.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对返修的焊缝及补焊区应进行无损检验,并进行局部或整体热处理,评定标准按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要求;
  6.按第二十五条要求进行罐体水压试验,试验完毕后,进行干燥处理,并按本条二、中修第7款要求进行置换和密封试验;
  7.检修或更换各附件:
  (1)检修或更换所有阀门(安全阀、紧急切断阀、气、液相阀等)、压力表、温度计、液面计和液下管等;
  (2)更换人孔部分垫片及不良螺栓(液氯罐车严禁使用橡胶垫片);
  (3)检查修理遮阳罩、操作台;
  (4)1981年前制造的液氨、液化石油气罐车的附件应参照第二章第十条要求进行改装。
  8.罐体按规定进行除锈刷漆,并在罐车性能标志下面喷写大修日期;
  9.检验罐车自重。
  四、使用中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对罐体进行内表面检查,发现有怀疑的部位应进行磁粉探伤或着色检查。
  第四十八条 对各次检修内容应有详细记录,大、中修的质量检验记录要存档。
  第四十九条 罐车检修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检修人员进入罐内前,应进行置换,并作含氧量和残余有害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检查时应使用电压12或24伏的低压防爆灯。罐体动火时要办理动火手续,经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人员进入罐内和动火都必须有指定人员进行监护。
  第五十条 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和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其它介质的罐车,在按大修规定的全部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后,应对罐体进行综合分析和技术评定,并提出罐体报废、返修、改为它用或继续使用(包括下次大修时间)的报告,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有关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罐体停用时间超过一年者,使用前应按大修内容进行检验。
  第五十二条 罐车变更装运介质时,需经厂技术总负责人审批,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和铁路部门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第五十三条 罐车发生大量泄漏、着火、颠覆、撞车、爆炸等重要事故应及时上报并进行事故分析及全面检查。修复方案应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 罐体报废条件
  1.罐体内外表面严重腐蚀,实际壁厚小于等于理论强度计算壁厚者;
  2.罐车因事故造成罐体变形、破裂、罐体表面严重损伤或经技术鉴定无修复价值者;
  3.罐车报废后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第七章 罐车的运输

  第五十五条 经确认充装记录和罐车运输交接单完整的罐车,方可办理托运手续。
  第五十六条 液化气体罐车在运输途中,必须派二名押运人员监护,押运人员对其所装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及防护办法必须熟悉,遇有异常情况能及时处理。
  第五十七条 押运人员必须从企业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中选派,企业安全部门审查后颁发押运许可证后方准押运。
  第五十八条 押运人员在押运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到编组站时积极与铁路部门联系,及时挂运,同时要对发运、路经各编组站与收货单位交接这几方面作详细记录(见附件四)。
  第五十九条 押运人员应携带防护用具及必要的检修工具,中途发生泄漏时应积极主动处理,以免事态扩大,如处理不了,应立即同铁路部门及有关企业联系加以解决。
  第六十条 罐车到达用户后,押运人员应与用户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内容见附件二)后,方准离车返厂。
  第六十一条 根据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充装有毒介质的罐车在运输中各编组站应优先挂运,以便缩短站停时间。挂有液化气体罐车的列车要加挂守车,以便于押运人员执行押运任务。
  第六十二条 运行中发生严重故障的处理:
  1.发生严重泄漏时,铁路部门与押运人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公安部门报告,组织抢救,装运易燃介质的,要立即切断周围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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