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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通知

  4.气密性试验时间、试验压力、试验结果及检查人;
  5.充装时间,充装前复验情况;
  6.封车时间、封车压力、封车后净重及封车人;
  7.充装单位名称;
  8.上次检验(大、中修)日期。
  第三十八条 罐车充装前,充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对罐车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使其能符合充装条件要求,否则严禁充装:
  1.罐车未按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者;
  2.罐车的颜色、字样、标记和所装的介质不符者,或者颜色、字样、标记脱落而不易识别其种类者;
  3.外表腐蚀严重或有明显损坏、变形者;
  4.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安全规定者;
  5.未判明罐内残留介质品种者;
  6.液化石油气和液氨罐车内气体含氧量超过3%者;
  7.罐车内残留介质重量不明者;
  8.罐体密封性能不良或各密封面及附件有泄漏者;
  9.罐车底架定期检修超期未修者。
  第三十九条 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充装前应用干燥空气进行密封试验,检查合格后需将罐体内气体排净方可充装(干燥空气的标准为含水量小于等于100ppm)。密封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0.9倍。
  第四十条 罐车充装量必须严格按第二章第九条执行,严禁超装,并以重量计量为准。罐车充装量称重衡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第四十一条 罐车充装完毕后,应进行下列检查并认真填写罐车运输交接单(见附件二):
  1.关闭压力表座阀和紧急切断阀;
  2.各密封面进行泄漏检查;
  3.气、液相阀门加盲板;
  4.检查封车压力(不得超过罐内介质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力);
  5.用轨道衡复检充装量。
  第四十二条 罐车卸料时注意事项:
  1.卸料前必须对罐车的装载量、阀门和压力表等附件进行详细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车,并详细填写卸车记录(见附件三);
  2.罐车运行到用户后应及时将料卸净,并将空车及时返回,用户不可将罐车当贮罐和气化罐使用。(罐车往返周转天数,按照《化工企业自备罐车管理办法》执行);
  3.液氨、液化石油气罐车卸料时,不得用空气压料,也不得用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其它方法进行卸料。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不大于设计压力的干燥压缩空气压送;
  4.返回的罐车其罐体内应留有不低于0.05MPa(0.5kgf/平方厘米)余压,最高不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汽压力;
  5.罐车卸料完毕后,并闭紧急切断阀等,并将气液相阀门加上盲板,罐车所有配件和卸车记录随车返回。
  第四十三条 充装和卸料的设备和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装卸物料的管线应采取固定式金属管线,若采用软管时,应选择相应材料和压力等级的软管,并有可靠的连接方式。
  第四十四条 罐车的充装和卸料场所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定的要求,并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用具(如防毒面具等)。作业时应在铁路线上设置防护标记或信号,出现下列情况严禁充装和卸料:
  1.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遇到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2.周围有易燃、有毒气体介质泄漏时。
  3.出现其它不安全因素时。

第六章 罐车的检修

  第四十五条 罐车的检修包括对罐体和底架的检查和修理;
  一、罐体部分的修理周期:
  1.大修间隔期不得超过六年,可与车辆大修周期同步进行(新罐车使用一年后必须进行大修);
  2.中修每年一次;
  3.小修每次充装前进行。
  二、底架、转向架、制动装置和车钩缓冲装置部分的检修要求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罐体的检验,必须由取得《压力容器检验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考核,获得检验资格的人员承担。
  第四十七条 罐车的检修内容和要求:
  一、小修:
  1.检查罐体外表面及各附件腐蚀情况;
  2.检查罐体及各附件(安全阀、液面计、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温度计、阀门、管件、连接件等)是否完好无损、可靠、无泄漏;
  3.压力表每半年校正一次;
  4.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妥善处理;
  二、中修:
  1.进行小修所规定的全部检修项目;
  2.检查罐体外表面腐蚀情况,罐体与车架、遮阳罩、操作台螺拴紧固情况;
  3.对安全阀进行清洗、检查、修理、刷漆和定压校验,合格后会同主管和安全部门铅封;
  4.检查清洗气、液相阀门、紧急切断阀和液面计;
  5.校对压力表,温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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