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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通知

  铭牌内容包括:
  1.罐车的型号和名称;
  2.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号码;
  3.充装介质;
  4.载重t(按第九条标定的介质最大装量,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5.容积立方米(设计容积,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6.设计压力MPa(kgf/平方厘米);
  7.设计温度℃;
  8.自重t(空车重量,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9.出厂编号;
  10.出厂日期;
  11.制造厂名称;
  12.成品检查员的钢印;
  13.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部门的钢印。
  第三十条 罐车出厂应有下列证件和技术资料;
  1.产品合格证(包括主要技术特性);
  2.质量证明书;
  3.产品使用说明书;
  4.罐车总图和罐体及主要部件图;
  5.罐体强度计算书;
  第三十一条 产品质量证明书填写下列内容:
  1.罐车底架和附件,阀件合格证及检验证明;
  2.制造罐体的钢材牌号、炉批号、化学成分及机械性能的钢厂保证值复印件和制造厂的复检结果;
  3.焊接材料牌号及焊接试板的检验数据;
  4.焊缝无损探伤报告,并附有焊缝探伤部位简图。明确返修焊缝位置;
  5.罐体焊后热处理的技术数据;
  6.罐体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报告;
  7.罐体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
  8.罐车总组装检验报告;
  9.不符合设计的有关补充说明。

第四章 罐车标志

  第三十二条 罐车外表面,均涂银灰色漆,沿罐体水平中心四周涂刷色带,色带宽度为300mm,其中上200mm涂蓝色,下100mm按介质的分类涂色,见表6:

  表6

----------------------
 介质种类|  品     名  |色带颜色
-----|-----------|----
     | 液    氯    |
 有  毒| 液态二氧化硫    |黄 色
     | 液    氨    |
-----|-----------|----
     | 丙    烯    |
     | 丙    烷    |
 易  燃| 混合液化石油气   |红 色
     | 丁烯、丁二烯、异丁烯|
     | 正丁烷、异丁烷   |
----------------------

  第三十三条 罐车两侧按下列要求喷字(字序由左向右喷写),见罐车标志示意图。
  1.罐车左部应喷写罐车编号,罐车所属单位及到站地址。
  罐车编号应以字母“GH”(化学介质高压罐车)打头,后接数字编号。前三位数字为企业代号,以后数字为企业车辆编号,字体尺寸不小于100×100mm,颜色为黑色。
  2.罐车右部,喷写装运介质的名称及罐车技术性能。
  (1)介质名称为: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液化石油气(丙烯、丙烷、丁烷、丁二烯等)或经部批准运输的介质名称。
  字体尺寸为300×300mm,颜色为蓝色。
  (2)罐车技术性能写在介质名称下面,包括:
  载重t;
  容积立方米(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
  自重t(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
  换长(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
  大修日期 年 月
  字体尺寸为70×70mm,计量单位和小数点后一位数字尺寸为50×50mm,黑色。
  (3)在罐车中下部喷写制造厂的名称,字体高度150mm黑色。
  第三十四条 罐车的阀门,按下列要求涂漆色。
  液相阀体——黄色
  气相阀体——红色
  安 全阀——红色
  其它阀体——银灰色
  除按液化气罐车需要涂打的标记外,其它按TB1-77《铁路车辆标记》涂打。

第五章 罐车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罐车投入使用前,应由罐车所属单位组织专人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技术文件及规定进行验收。在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并向铁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罐车安全运输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罐车投入运行后,罐车所属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并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修理,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制造、使用、维修、检验、事故等记录)。
  第三十七条 罐车的充装单位应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充装人员由经企业技术考核的合格者担任,罐车每次充装都需作详细的充装记录(见附件一),“充装记录一式三份,一份由充装单位留底,一份交铁路发站存查,一份随货物运单到站交收货人”。充装记录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1.罐车编号;
  2.进厂日期、罐内余压及残留介质量;
  3.进厂检验情况、罐体部分检查内容包括:外观、密封性能及各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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