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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通知

  1.化学成分、机械性能、低温性能、(每炉批至少检一组试件);
  2.逐张检查钢板的表面质量;
  3.钢板超声波探伤。
  对钢厂有探伤保证的材料,一般可不进行超声波探伤复检。对外观质量或质保书有疑问的钢板应进行复检,抽查率不小于20%,但每炉批不少于一张。若出现不合格品,应逐张检查。
  对钢厂无探伤保证的材料,应逐张进行检查。
  材料复检结果,各项性能应符合相应材料标准和第七条的要求。
  第十九条 制造厂如需改变设计(包括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和本厂总工程师批准。结构和部件的重大改造,应报化学工业部审批。
  第二十条 对制造罐体的钢板及其它受压元件材料,制造厂在下料时,应及时移植材料标记(包括材料牌号、炉号、批号、编号等)或材料标记代号,并且有移植记录。
  第二十一条 焊接
  1.承担罐体和受压元件焊接操作的焊工,必须是按照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有效的“焊工合格证”者。
  2.罐体的施焊,必须严格执行焊接工艺评定合格的工艺规程和设计图样的规定。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施焊后应在焊缝附近的规定部位打上焊工代号钢印并做记录。
  第二十二条 焊接试板
  1.每台罐体应做一套产品纵焊缝焊接试板,以便进行焊缝性能的检验。成批生产的罐车,在焊接质量稳定的情况下,经制造厂提出,省级劳动部门同意,可以少做焊接试板。
  2.焊接接头的拉伸,弯曲和低温冲击试验结果,应不低于有关的标准规定及设计图样规定。
  3.试样的数量、尺寸与试验方法,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焊缝的无损探伤检查
  1.罐体无损探伤检查,应由持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检查结果应有详细记录。
  2.罐体对接焊缝,必须经过100%无损探伤检验。当选用100%超声波探伤时,至少还应补加20%的射线复查。射线复查部位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和超声波探伤的可疑部位。经复查发现有超标缺陷时,应增加10%(相应焊线总长)的复验长度,如仍发现超标缺陷,则应100%进行复验。
  对接焊缝无损探伤标准和合格级别,按表5规定:

  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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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伤方法|   射  线  探  伤    |    超声波探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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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标准| GB3323《钢焊缝射线照相及底|JB1152《锅炉和钢制压
    |片等级分类法》          |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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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级别|       二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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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焊缝内外表面的外观质量应符合JB741的要求。
  4.罐体入孔,补强板、接管等的角焊缝,应保证焊透,在施焊时严格检查。其角焊缝表面应经100%磁粉或着色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存在。
  5.凡采用新材料或国外材料制造的罐车,其无损检验要求应不低于本条第2款规定及图样要求。
  第二十四条 罐车的罐体制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整体消除应力热处理。罐体上焊接的有关连接件必须在热处理之前施焊。
  热处理后,罐体内外表面应清理干净。
  第二十五条 罐体水压试验
  罐体水压试验应在热处理后进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试验方法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 罐体与车底架的连接应符合TB1532-84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罐体的气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全部组装完成并经检查合格后进行。气密性试验压力为罐体力。气压计密性试验所用的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氮气或空气。
  各阀件、各连接面及罐车整体应严密,不得泄漏。
  第二十八条 安全附件
  1.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的制造厂,必须取得主管部和劳动人事部的批准方可生产。
  2.安全阀和紧急切断阀(包括新产品或结构有重大改进的老产品)在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技术鉴定。紧急切断阀的技术鉴定包括振动试验和2000次以上空载连续启闭操作试验。
  3.安全阀出厂前应逐个进行密封性能、开启压力的检验。检查合格后,由检验部门铅封,并签发合格证。
  4.每个紧急切断阀在出厂前,必须进行性能试验,合格后由检验部门铅封,签发合格证。
  5.安全附件为外购件的,应逐个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组装。
  第二十九条 罐车需经整车检查,除应符合前述有关规范外,并应执行铁道部(78)铁辆字1501号《车辆验收工作条例》和(84)铁辆字176号《关于对路外企业自备车施行验收的通知》,GB5601《铁道货车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合格后保留0.05~0.1MPa(0.5~1.0kgf/平方厘米)氮气余压出厂。出厂的罐车应装钉铭牌。铭牌尺寸不小于300×200mm,装在罐车明显部位(见罐车标志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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