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阀门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性能检验报告。
第十二条 安全阀
1.罐车顶部必须设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液氨和液化石油气罐车的安全阀应为内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应符合化学工业部HG5-1587-84《液化石油气罐车弹簧式安全阀》的要求。安全阀排气方向应为罐体上方,并设保护罩;
2.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应不低于按下列计算所得之数值:
1
Q=----×37100A
0.32
r式中 Q——安全阀的排放能力kg/h;
A——罐体的外表面积立方米,按下列公式计算:
对半球形封头的罐体——A=πD0L;
对椭圆形封头的罐体A=πD0(L+0.3D0);式中 D0——罐体外径m;
L——罐体总长m;
r——安全阀额定排量压力时介质的气化潜热kcal/kg。
在采用多个安全阀时,其排放能力为各个安全阀排放能力之和。
3.安全阀的最小有效排放面积按下式计算:
Q
F=---------------
__
/M
/---
10·C·a·P·√ Z·T
式中 F——安全阀的最小有效排放面积平方厘米;
Q——安全阀的排放能力kg/h;
C——标准状态下介质的特性系数,可按表4选取:
表4
--------------------------------
K|1.02|1.06|1.10|1.14|1.18|1.22|1.26|1.30|1.34|1.38
-|--|--|--|--|--|--|--|--|--|---
C|236 |240 |243 |246 |250 |252 |255 |258 |260 |264
-|--|--|--|--|--|--|--|--|--|---
K|1.40|1.42|1.46|1.50|1.54|1.58|1.62|1.66|1.70|2.00
-|--|--|--|--|--|--|--|--|--|---
C|265 |266 |268 |271 |274 |276 |278 |280 |283 |298
--------------------------------
表中K值为标准状态下气体定压比热CP与定容比热Cv之比。
α——排量系数,对全启式安全阀α取0.60~0.70,或按阀门制造厂提供的保证值;
P——阀进口处额定排量压力MPa(绝压);
M——气体分子量;
Z——额定排量压力下,饱和气体的压缩系数。无法确定时,取Z=1.0;
T——额定排量压力下,饱和气体的绝对温度(K);
4.安全阀的开启压力(表压)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倍。阀瓣全启高度应不小于阀座喉颈的1/4且“帘面积”大于喉部净面积,安全阀的回座压力应不低于开启压力的0.8倍。
5.对腐蚀性介质,应选用外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与罐体之间可装设阀件,以便安全阀检修。
第十三条 紧急切断装置
1.罐车的液相和气相出口处,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以便在管道破裂,阀门损坏或环境发生火灾时,进行紧急切断:
2.紧急切断装置应包括:可以快速关闭的紧急切断阀,不用登车即可操作的远控系统,在环境温度升高时可自动切断液流的易熔元件。本装置应动作灵活,性能稳定可靠,便于检修。
3.易熔元件的易熔合金熔融温度为70±5℃;
4.紧急切断阀应保证罐车正常工作时全开,并在持续放置48小时内不至自然闭止;
5.紧急切断自发出闭止指令起,对于通径Dg50及其以下者应在5秒种内,Dg65及其以上者应在10秒钟内,完全闭止。
6.紧急切断阀的试验应符合化工部HG5-1588-84《液化石油气紧急切断阀》的规定。
第十四条 罐车的设计资料,须经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后报本部批准,并报送劳动部门备案。
罐车的设计资料应包括:设计说明书,主要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和使用说明书等。
第三章 制造
第十五条 罐车制造厂必须报化学工业部和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并由劳动人事部发给制造许可证后,方可制造罐车。
第十六条 罐车新产品,在批量生产前必须试制。罐车新产品应按国家经委经交〔1983〕661号文件规定进行有关文件及设计图纸审批。新试制产品(数量为两台)须经化学工业部会同铁道部,劳动部门及有关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可按审批图纸批量生产。
第十七条 罐体的制造,必须符合本规程和图样的要求,凡无明确规定者按JB741《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和JB/Z105《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制造罐体和受压元件的材料和焊接材料,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制造罐体的钢板使用前,制造厂应对材料进行复检。复检主要内容如下: